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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imtoken官网地址 2024-01-26 05:07:24

对外担保外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付款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边境担保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外汇管理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承诺按照担保合同履行相关支付义务,并可能导致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瓜国际收支交易的受托人。 第三条 根据担保当事人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中国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内贷离岸担保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注册地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是指除上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 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 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内保外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内保外贷备案; 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如发生担保履约,担保人可自行办理; 担保履行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当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有关条件; 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催收; 报到。 第七条 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应当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 内保外贷 第八条 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担保人可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签订内保外贷业务。贷款合同自行办理。 第九条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担保人应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境内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___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签订后的工作日内。 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合同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登记申请进行程序审查,按照真实、合规的原则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对外贷款提供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担保业务资格。

第十一条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可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用于支持债务人超出正常经营范围的活动。 在关联交易中,不得编造交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外业务收取泰达币违法吗,债务人不得以境内借款、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第十二条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资质、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以及相关交易背景,检查是否符合国内外相关规定。 依法依规开展尽职调查,妥善监督债务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第十三条 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的支付责任期满、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当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内保外贷履约,担保人为银行的,可自行办理内保履约项下的对外支付。 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 境外债务人因担保人履约向境内担保人清偿债务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境内外贷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境外贷款境内担保。 第三章 外保内贷 第十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在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或取得授信额度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也可以自行为外保内贷签订担保,条件是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债务人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人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四)担保形式符合国内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境外担保和境内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对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的境内债务人境外业务收取泰达币违法吗,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应当将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集中报送外汇局。 第十九条 外保内贷业务中担保合同履行的,在境内债务人向境外担保人清偿债务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合同内贷外保; 合同未撤回或未全部撤回的,境内债务人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应暂停新的提款。 境内债务人因履行内保外保项下担保形成的对外负债,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开展外保内贷业务时,应当如实、完整地向债权人提供其掌握的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和偿债情况。处理。

第二十条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对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合同登记和备案手续。的相关信息。 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过程中,对债务人对外担保及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第四章物权担保外汇管理 第二十一条外汇局不对担保当事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担保双方应当自行确认担保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跨境收支和交易存在限制或外汇管理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和债权人分别位于中国境内或者境外,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或者收益来源地)与保证人或者债权人中的一方为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分别位于境内或境外,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一)担保人、债权人或境内债权人注册地中的至少两个担保物权登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为境内外的,保证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除另有规定外,担保人或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物处分收益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 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的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资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及跨境收付业务。

(三)相关担保物权属在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转移,按规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财产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担保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符合内保外贷或外保内保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规定。 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故不合法成立的,担保人应当在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和条例以及这些条例。 合同。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担保人和债务人办理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无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备案。 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 担保项下对外债权债务需要审批或事前批准的,或因担保履约导致对外债权债务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境内债务人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直接向银行申请对外支付担保费。 第二十七条 担保人与债务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履约义务确实发生的情况下,不得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收结汇业务时,境内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确定担保合同.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以及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管理事项和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三十条 外汇局应定期分析内保内贷和外保内贷总体情况,密切关注跨境担保对国际收支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跨境担保业务进行核查,担保各方和境内银行应当按照外汇局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对未按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适时调整跨境担保管理方式。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2.外汇管理 3.最新外汇管理规定全文___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5.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边界保证 本文件由向当网用户上传()